律师函侵权风险的防范

发布时间:2020-05-11 15:58:00

在经济活动中,为了确认或保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有争议的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发出律师函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律师函具有催告、警示、公告、查询、协商等功能,在很多情况下,律师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但由于律师函内容或寄送不当,纠纷相对人要求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经济活动中,为了确认或保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有争议的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发出律师函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律师函具有催告、警示、公告、查询、协商等功能,在很多情况下,律师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但由于律师函内容或寄送不当,纠纷相对人要求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

1、 律师函性质

律师函是一种法律文书。在写作过程中,律师通常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估和风险估计。律师函的目的是通过法律规范和律师的判断,了解寄送对象的法律事实,扬长避短,让寄送对象得到自己的“法律评价”。

律师事务所在实现律师函效力的过程中,实质上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专门指派律师对第三人作出具体行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律师的依法行为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此时,律师在委托人代理权限范围内向第三方发出律师函,律师函所带来的法律效力直接适用于委托人。

2、 律师的仔细核实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法律答疑、诉讼文书撰写和其他法律事务性文件”是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因此,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律师写律师信是一种法律行为。

律师在办理律师函业务时,有仔细审查的义务。由于律师函是委托人与争议另一方的初步沟通,委托人陈述的事实往往是未经证实的,难免部分陈述是主观臆测,是凭空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律师函发出,律师事务所将面临侵犯争议对方名誉权的可能。判断民事主体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人的过错四个要件进行判断。侵权行为的判断、侵害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判断离不开律师函内容的判断,律师函内容的判断离不开律师仔细审查义务的判断。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律师函的不同对象,律师承担的仔细审查义务也会有所不同。

(1) 致与委托人有争议的另一方

律师在写律师信时,是以委托人对他人侵权的初步判断为依据的。发律师函是为了行使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要求律师函所依据的事实只能由司法终侵权判决认定为适当的,显然对当事人和律师过于苛刻,也会使律师函纠纷解决机制形同虚设,增加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降低纠纷解决效率。

因此,当律师的信件只发给有争议的对方当事人时,法律并不要求律师承担过多的注意义务,当事人和律师都不需要确凿的证据。此时,律师函重要的功能是一种协商功能,是当事人与争议对方的单方面协商。除律师函外,不会给争议另一方带来外部风险。在我看来,法律此时倾向于保护的是试图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这优先于纠纷相对人内心身份的挫败。

(2) 致争议对方的利害关系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事务所没有确凿的证据,它将在律师函中报告委托人的判决。虽不构成对争议相对人名誉权的侵害,但应承担收回律师函的责任。

通过与王万军律师事务所、广东智晨律师事务所名誉纠纷案件的比较,可以看出,如果律师只向纠纷相对人发出律师函,律师的仔细检查义务相对较低,律师可以将委托人的陈述作为律师函的内容。当然,这种仔细检查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律师知道或者只能得到委托人的主观认识才是为了侵害对方,他仍然接受委托写律师函。

律师接受委托,向争议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人撰写、寄送律师函时,法律要求对律师代理人有更高的仔细检查义务,由于争议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人对律师函中陈述的事项会更加谨慎,对所要讨论的事项了解较少,对争议的判断能力较弱。为了规避风险,他们更容易受到律师函意见的影响,从而对纠纷的相对人做出不利的行为。在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确定性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不确定性下,法律往往要求律师承担更多的责任,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在向争议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撰写和寄送律师函时,除了要注意律师函中的条款外,还应仔细核对争议事项,并以基本证据支持争议事实,达到较高的诉讼时效确定。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确定性并不是司法侵权行为可以判断的程度,这种确定性应该达到正常法人能够认同的水平。

(3) 发送到未指定的多数

在本案中,律师函是在展览期间张贴在展板上的。无论是书信的对象还是直接阅读的对象都不是特定的多数。虽然律师函中引用的其他判决的正文中明确指出,明悦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律师函中引用的判决结果表述不当,仍构成消费者责任的律师函内容是明月在引用判决未生效时对其商业信誉的损害。

通过在展板、墙壁等物品上张贴律师函,律师函的受众已成为不特定的多数,以便让公众了解。事实上,这种方式并不是法律所提倡的,很容易超出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的目的。此时,法律对律师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律师在撰写律师函时,应充分、准确地展示客观事实,不得因片面陈述而误导潜在的受众。

综上所述,委托人的不同权利要求、律师函的内容、寄送方式、信函的对象等因素将是判断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因素。在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中,律师函因寄送方式和寄送对象的不同,承担着不同的仔细核对义务。而律师函的受众越大,寄出后的后果和影响也就越大,法律往往会更加谨慎,终要保证法律所要求的法律意见的真实性,而不是以假定材料的真实性为依据。

3、 客户的注意义务

委托人在撰写、寄送律师函的过程中,应当对寄送律师函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技能,法律要求经办律师在业务受理过程中承担一定的审慎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受托代理人的事项违法,仍从事代理活动的,或者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反对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对律师的法律判断能力要求较高。律师担任代理人时,应当认真核对律师函的有关内容。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律师函内容不当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承担责任。

在律师函的撰写和寄送过程中,法律对委托人和律师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作为经济活动的一方,客户是基于经济判断的。此时,法律正站在维护商业道德和基本商业秩序的高度来考虑客户的注意义务。由于律师函的对象和可能的影响不同,委托人的注意义务也明显不同。在向有争议的对方发出信函的情况下,作为初步的沟通工具,客户的事实认定和经济判断自由相对较大。

4、 律师函注释

委托人和律师在撰写和寄送律师函的过程中,都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在行使权利的同时维护基本的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

就律师函内容而言,对相关事实的描述应尽量客观、真实、全面,并应揭示争议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同时,律师函作为专业法人出具的文书,不应使用侮辱性、***性的语言,尽量避免对他人人格作出贬损性评价,可能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

根据不同的客体,当事人和律师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当委托人向争议相对人发出律师函时,律师函在沟通、协商、确认等方面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和律师对事实证据的注意义务相对较小。律师函除对上述内容稍加注意外,不构成对争议相对人的侵权;委托人向争议相对人发出律师函时,律师应根据证据高度肯定地撰写律师函。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律师必须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法律风险。此时,客户也应充分考虑一旦给争议相对人造成损失后,法律责任风险的处理依据,这正是信函寄出的证据。当委托人想把信寄到未指定的多数人手中时,律师的信必须依靠准确的证据。一旦与事实不符,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当事人和律师很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证明事实的证据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披露情况,并提出变更委托书的标的,防止因律师委托书所依据的事实存在缺陷而造成法律风险。

当然,律师信除了内容和收件人应有的注意之外,还必须用于法律目的。一是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借此机会打击竞争对手,破坏竞争对手与交易对手的合作关系,或损害竞争对手在市场上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这是值得进一步考虑的需要保护。在实践中,当事人行为的目的难以证明,只能从其具体表现、后果等行为中推断。

5、 结论

寄送律师函已成为越来越多经济主体的共同救济方式之一。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分析了律师函可能给委托人或律师带来的法律风险,探讨了律师函中的注意义务,以期所有权利人都能理解上述规则,进而有助于维护各方权利,有效***。